简答一、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二、法定继承准据法的主要制度1单一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
1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2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2分割制: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f三、直接送达的方式(中国是否认可和条件)
方式:(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4)公告送达(5)依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中国的态度:(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外国驻我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中国法
律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2)邮寄送达:不认可外国向我国直接进行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不认可外国主管司法人员,官员和其他人员直接通过目的地国上述人员送达和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目的地国上述人员送达。(4)公告送达:不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视为送达。(5)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依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1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P438)1约定多个仲裁机构可择一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2只约定仲裁地点,未预定仲裁机构,但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则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多个仲裁机构可协议择一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3仅约定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4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5约定争议可仲裁也可起诉的,该协议原则上失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6可协议选择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P486)1我国对《纽约公约》的两项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与其他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2)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商事法律关系争议的裁决适用公约。2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1)主体无行为能力;(2)被执行人未适当参与;(3)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