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仲裁;(4)程序有缺陷(5)裁决未生效;(6)争议事项不可仲裁;(7)与公共秩序相抵触。3我国涉外仲裁在外国承认执行途径:当事人自己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4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执行途径: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有条约法院依条约办理,无条约可依互惠原则办理。5我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外国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须层报最高法院。
3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1我国法院只能撤销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外国或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只能裁定不予承认执行。
f2仲裁胜诉方和败诉方均可申请撤销。3决定撤销前,法院若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裁决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
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4法院受理一方撤销申请后,另一方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5撤销前应层报最高法院。
4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执行1被申请人住所、经常居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的,可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也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2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仲裁地法院应先行执行;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未清偿证明后对未清偿部分进行执行;3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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