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天之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等资料;
2、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洽商记录;3、中间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4、工程竣工图件。包括单体工程竣工图和项目区竣工图;5、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影像资料;6、其他必须的文字资料和图件等资料。承包方不按以上要求提供有效齐全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发包方将不接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申请验收报告后10天内,应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步验收。
f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在通过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决算书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后送发包方审查。审查完毕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工程移交,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
八、违约责任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违约1、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承包方工期延误的,应支付承包方因工期延
误造成的实际支出费用;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
约金(因财政拔付原因除外)。第二十七条承包方违约1、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按合同约定驻工地,每月少于22天的每
少一天违约金200元,其他人员每少一天违约金100元,违约金在承包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承包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500元,违约金在承包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包方不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或农民工工资的,按投标承诺处于违约金,并相应扣拨工程进度款;
4、承包方在工程施工期间未按合同约定管理和组织施工,经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而不纠正的,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按每次5001000元扣违约金;
5、承包方因主观原因工期严重滞后,赶工措施不力,整改无果。无力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影响整个项目工程进度和农田耕种,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关系,承包方应停止施工;发包方可以另行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发包方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6、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f九、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本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