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如发包方或监理方要求重新检验时,重新检验合格的,其重新检验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重新检验不合格的,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为加强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承包方在采购前应报采购计划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审批同意。采购计划中必须含有材料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价格、供应商联系方式及办公地点,以便监理和发包方考察核定。
五、工程价款与支付
第十八条合同价格的调整按以下条款处理:1、本项目工程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作调整。在合同价款总额不作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发包方保留对各单项工程量增减调整的权力,合同总工期不调整。2、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综合单价不变,合同价款相应调整;3、项目实施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原清单中未列的子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是同比例下浮(承包方总报价在预算总价下浮的比例)。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到承包方在工程投标时提供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帐号上,或者承包方书面指定的用于本项工程的专项帐户;2、承包方按每月完成的工程进度价款的70%拔付,工程资料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不进行工程款支付3、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其委托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并在省厅第二次拨款到账后进行第二次拨款,在承包方工程资料和财务审核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工程款拨付到工程总价款的70;4、在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合格并在资金到帐后90天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0;余下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算清退。
六、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核定
f第二十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承包方必须按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定以施工设计(包括设计变更)为依据,以实际工程建设为准。工程量的核定由监理分项分单元审查签证,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由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和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现场代表联合审核签证。
承包方进场后,承包方应迅速自主进行工程量现场核查,对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部分在正式开工前应申报复核,在核查申报的实际工程计量时,对大于清单量的经监理审核、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小于清单量的按实际发生计量。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