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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第二十九条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工程移交,发包方自工程移交之日起15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承包方(不计利息)。
十、争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争议。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安全施工。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与施工现场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处理。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工程安全的要求:达到《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因承包方原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方在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将组织监理单位、项目所在的镇村及农
f民代表对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施工组织、劳务用工、安全措施及信用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为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备案作为施工企业的信誉资料,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工程保修期满合同即终止。2、此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监督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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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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