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接受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
7、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地例会以及在施工中召开的各种会议;
8、提交各类人员上岗证件的原件,交发包方审查;9、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建立会计帐薄,依法交纳各种税费,接受监督检查;10、接受发包方、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11、承包方必须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及农民工工资;12、承包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分熟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负责。13、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时的工程修复,确保工程验收。14、应履行合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施工组织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1、承包方应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开工;
f2、承包方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如有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3、承包方应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对不适应施工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进行调整(如赶工计划),并按规定报批。
4、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承包方在施工中应投入与工程要求和投标文件相符的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及施工管理力量,若不符经指令仍不改正的,发包方保留要求更换施工项目经理直至更换承包方的权利。
三、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认真按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设计的工程质量要求施工,严格实行“三检制”,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测检验,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质检资料,提交并为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部检测检验提供便利。
承包方应认真做好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报审,及时取得质量认定。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项目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返工、整改,并承担其返工、整改的费用。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中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按验收鉴定意见要求进行返工、整改。经返工、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不计量,并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方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质量等级的认定有争议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仲裁。
四、材料检验
第十七条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均应附有合格证明,材料进场时双方应签字验收。
f1、工程用材料进场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