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为政府部门打工的地位,而那些找不到主人的社会组织,只好成为地下活动的草根组织。即使是这些草根组织,它们要想展开活动、运作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的点头,通过政府部门来动员社会资源,处于观察的范围之内。(三)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缺憾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民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总体上层次不高、数量少、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还没有专门的、全面的、严谨的关于社会
f组织管理的社会组织法,使得社会组织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功能等没有完全明确、规范,缺乏相关的行业自律环境。同时,对社会组织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税收减免、收费许可等方面也缺乏完善的、相配套的法规与政策,使得多数社会组织的队伍不稳定、人员结构老化,缺少应有的活力和作用。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的双重管理制度,在强化社会组织准入条件并规避可能的政治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三个问题:一是登记门槛过高,致使大量社会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据有关专家的调研估计,目前没有合法登记注册而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数量,大约十倍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3。二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政治色彩浓厚。能够合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大多与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或合二为一,或上下级,或主仆关系等等。三是现行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大量涌现的社会组织纷纷绕开双重门槛做法,不仅对于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起不到应有的约束和监管作用,而且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尊严并激励了公民不守的群体行为,这在法制社会是一种危害性的现象3。三、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一)从法规组合到法律体系的制度建设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高层次部门法的建立还需要时间。其次,专项条例结合众多部门规章制度的现状是政府权力结构在社会组织管理上的具体表现。但必须肯定的是,多头立法虽然适应了政府结构,但也将目前条块分割的政府体制弊端带入到了社会
f组织管理及自身建设之中。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交流相对匮乏、社会组织建设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利益勾结、社会组织官僚主义等问题。专门法律才是社会组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