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征收部门在补偿主体里面还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就是房屋征收部门,这往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里面都有专门的主管部门,过去就是拆迁管理部门,这次是定位为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具体负责的部门,但是严格意义上它是一个代表主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由它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在法条许可的范围里面,也可以委托给别的具体实施单位去做,但是要负责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所以房屋征收部门是作为征收主体的一个管理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比方说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它来签,因为政府作为补偿主体不能所有的征收事务都政府亲自来完成。因为从工作上、现实运行中不太可能。所以要由征收管
f理部门去实施运作,包括方案的立制,包括补偿协议的签订,包括相关的监督实施等等。当然重大的决定是由县、市人民政府去决定,而不是征收补偿管理部门来决定,这个要区分清楚,小一点的问题是可以由征收管理部门来决定,但是重大的都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来决定。比如说征收决定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补偿方案的敲定最后也是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和老百姓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我们要做出补偿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来决定。包括最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也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可能过去政府不是在最前面,这次的条例是调整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当事人,所以弄不好就会成为被告,打官司直接告的就是政府,而不是征收管理部门,所以这块是需要强调的,与过去相比是有一个重大的改革。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这次也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应该是非营利性的单位。主要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比如说进行具体的谈判、具体的搬迁,在这个过程中为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都可以由实施单位里做。但是这个单位应该是事业性的单位,不能盈利,盈利是企业性的单位,因为一盈利受利益驱动就很容易发生冲突。过去的拆迁过程中之所以发生很多冲突,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拆迁单位就是企业,就是以盈利为单位的,当然受利益驱动,会把老
f百姓的利益弄到最低、最少,所以这也是老百姓最为不满的方面。这次规定征收实施单位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还保留了征收实施的单位,原因是像市县级人民政府很难亲自去做这个具体工作,而征收管理部门要做这个工作往往受编制、人员的局限,不可能几十个人来做,或者几百个人来做,这里面大量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