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性的工作由政府来做也有一定的问题。而且搬迁还有其他的涉及到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所以需要专业技术性的人员。所以完全由政府和政府的部门来做是比较艰难的,所以仍然保留了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当然这个单位里的工作人员实际上是要强调专业化,不能让一些不懂专业或也不懂法律的人来做,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很多问题。实施单位还需要加强相关的建设,包括制度、人员、规程、流程方面的建设。发改委、财政、土地等等,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涉及到很多部门,比如说财政涉及到补偿款的问题,比如说发改委规划的问题,实际上还涉及到很多专项规划里面,会涉及到各个部门,这个都是在这个过程中是需要各个部门配合。前面也讲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很多部门都会涉及,所以是牵扯的面非常广的一种管理。所以征收和补偿主体是比较新的一个制度了。2征收的职能实际上征收从流程上来讲涉及到征收、补偿、执行,当然还
f有它的责任、救济,但是最核心的是这么几块。第一大块制度就是征收制度,这里面有很多具体的内容,在条例中专门对征收决定是做了规定,涉及到这样一些内容:(1)征收标准我们立法它的转型原来是从环节上规范管理,就是拆迁环节。这次的《条例》实际上把公和私完全分开了,“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征收补偿”是受这个《条例》调整的,因私人利益或者纯商业利益取得利益的是要靠买卖,靠市场的合同和当事人之间协商。比如说这个地方要做商品房开发,涉及到一些住户,那么他们是不是愿意把房子让出去,这个就要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开发商是无法往后进行的。因为按照《民法》资源自愿自治的精神,你没有强制力,也不能通过法院去强制,因为达不成协议,在这里应该说征收和补偿条例是强调公私分明。《征收补偿条例》只强调因公征收,因私的房屋买卖不受这个条例的调整。有的同志会问,受哪个条例调整呢?是受《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相关的一些条文,不受这个《条例》,因为都是横向的私人之间的事情,就是强调自愿、自治的角色。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这个征收的意义实际上是强制性购买,你为了公共利益的话是必须要让步的,虽然我们强调要公平补偿,但是不能说为了个人利益就把公共利益牺牲掉,如果大家都不愿意搬迁,那么我们的城市化就无法推进了。
f应该说在立法中讨论非常激烈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什么叫公共利益?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认定也不一样,它是不同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