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突出的成就,但是实际上有一些也不一定是很科学的,所以在这里强调征收和补偿,一定要保证它的科学,尤其是征收决定做出来一定是科学的决策。3程序正当该听证的要听证、该告知的要告知、该公开的要公开,要有老百姓充分的权利。应该说这种正当性,除了前面讲的决策民主要参与,涉及到个人权益的时候,是要听取个人的意见,个人要有话语权,有机会为自己进行申辩,在这里程序正当也有很多制度的设计。前面讲的公开程序的设计就是体现了正当性的要求。4结果公开应该说结果公开也是程序正当的一部分,为什么它单独作为一个原则?是因为它确实非常重要,涉及到老百姓之间的公
f平与否,另外也是对政府有效的监督,就是你所做的行为是不是公平合理、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则,在这里结果公开体现在征收决定是需要公开的,补偿方案是需要公开的,被征收人的面积、地点、权属关系是要公开的。如果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做了补偿决定,这个决定是要公开的;最后每户的补偿结果是要公开的。可以看到在很多环节都是强调公开。四个原则里面最核心的是两个,一个是补偿公平,一个是程序正当。除了总则里面规定的原则,如果要把其他部分里面的一些重要精神填补进来,实际上还包括比如说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际上是补偿公平的要求了,但是也有学者把它作为原则来强调。(二)征收和补偿的主体这次的条例在这方面是做了非常大的改进,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里的主体是开发商,不是政府,政府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这次的《条例》是做了180度的调整,政府从管理者的身份恢复到原本的当事人的身份,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征收。这个也是经过了立法过程中充分的讨论,原有条例是做了调整了,这个《条例》我们认为政府是恢复到应有的地位和身份,因为这个《条例》是很明确,只能为公共利益征收,那谁可以为公共利益征收?当然只有政府,开发商是不允许的。
f所以这次对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大概有这么几层意思:1县市级人民政府是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具体来负责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应该说这个主体身份是比较清楚的。其他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者说房屋征收的实施部门都不是主体,他们或者是代表政府来工作,或者是受委托来进行房屋的搬迁工作,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所以出了问题是由政府来负责的,这个和原来的条例是非常大的区别,原来是开发商是作为和老百姓直接发生关系的主体,这次是彻底的调整了。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