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精神(13条)二、明确规定了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与旧拆迁条例有重大变化,主体上调,变更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第4条)三、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和确定的部门可以委托实施的单位。1新条例第4条、第5条依法明确了两类具体办事主体,必须要搞清楚这两类机关或单位,对外没有直接做出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权利,仅是市、县政府确定或委托的办事机构,从行政执法角度讲,他们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直接执行该《条例》授予的执法权。2要搞清楚第4条、第5条所规定的执法主体问题,必须搞懂行政执法中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的区别。3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这和旧条例有明显的不同,旧条例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四、规定了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监察。新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了:第一,上级对下级加强监督;第二,住建部、国土、财政、发改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第三,监察机关加强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f一、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明确了房屋征收的范围。1新条例第8条明确列举了六项公共利益的范畴(见条例)这一规。定和我国《物权法》第42条相匹配(即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宪法第13条也与此匹配(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新条例明确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是一明显的立法亮点,首先使政府征收房地产有明确的法条可依,其次使得公众对争论不休的“拆迁”“征收”范围问题得以解决。、2从新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中可以看出,政府的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旧城区改造也列入此例。(具体解读条款)二、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应做以下具体工作(915条):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即要符合这些总体规划。)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3市县级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求取得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即对补偿方案需进行两次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有法定的时间和次数限制。4组织听证会。新条例规定两个要件:一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