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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罚款:r
“(一)经营应当包装的种子没有包装的;r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或者标签内容与包装内种子不相符的;r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r
“(四)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r
“(五)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r
“(六)不在固定场所销售种子的;r
“(七)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或者被委托方再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r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
“(一)种子经营者以委托代销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出售种子空包装袋的;r
“(二)被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的。”r
十五、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
十六、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劣质种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r
十七、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r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
《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根据本次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
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修正)r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8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r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茶叶、糖料、麻类、烟草、桑树、药材、花卉、牧草、绿肥、食用菌等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菌种等繁殖或者种用材料。r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甘薯、大豆、棉花。r
第三条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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