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061012颁布时间r
20061012实施时间r
成人发200643文号r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建设管理r
第三章 经营管理r
第四章 设施管理r
第五章 使用管理r
第六章 安全管理r
第七章 法律责任r
第八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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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
特此公告。r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
2006年10月12日r
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r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r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r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r
二、删去第七条。r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燃气设施。”r
四、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
“建设燃气工程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r
五、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r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建设工程质量负责。r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
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管道燃气应当实行特许经营。r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r
七、第十三条与第十四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