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020926颁布时间r
20020926实施时间r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r
(2002年8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r
修改决定r
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修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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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r
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r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甘薯、大豆、棉花。”r
三、第五条修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应用,实行审定、示范、推广的管理制度。r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r
四、第六条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生产示范和品种展示,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预算。”r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r
第二款修改为:“凡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可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r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应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作物种类、品种进行。”r
六、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r
“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经营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