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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47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f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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