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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1033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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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情况进行通报。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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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统计业务变动。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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