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将在提交申请的四天之后答复是否同意立项以及安排活动金额等。经费申请书包含经费申请表、活动计划方案、活动经费预算。(一)活动经费低于500元,由学生社团自行垫付,活动结束后凭详细开支和发票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账。100元以下由分管的类别副主席签字后到财务部领款;100元以上必须由主席签字后到财务部领款。(二)活动经费高于500元,提交经费申请,在经过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提前预支。第二十三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学生社团须持活动总结(附照片),详细开支及全部营业性发票领取相应的活动经费。发票上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金额以及详细用途。领取时须由该社团的会长或财务部长签字。凡发票缺损、涂改或无意丢失者,不予报销。(注:某些支出由于情况特殊不能开具发票时,如协会聘请老师支付工资等类似情况,此时该社团必须列一份工资支付表,注明日期、支出金额、代课老师、联系电话等,便于确认支出费用。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第二十四条经费申请表的审批签字时间和拨款报销时间为每周的周一、周二中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f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大学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在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各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各个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与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第五条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力。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第二章各学生社团会费管理第七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指导价为15元人年。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