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派遣国书与委任书21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队接受国的义务有哪些?答:(1)尊重接受过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符合的用途(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2、国家的类型以及区别P48答:一、单一国和复合国(1)联邦(2)邦联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邦联使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没有自己的机关,但与联邦不同,这些机关的权利仅及于各成员国,而对各该国的公民没有任何权力。各成员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和独立的国际人格者,而邦联本身不是一个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三、永久中立国四、微型国家3、国家的基本权利(P52)答:(1)独立权,使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三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
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
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3)自卫权,使国家使用物理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4管辖权,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的区别P60答:法律上的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一般的承认都是法律上的承认,在性质上是不
可撤销的。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性,可以撤销。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政治效果方面:前者是建立和维持外交关系的基础;后者一般只发生一定范围的经济及其他事务性关系,而不涉及政治上之外交关系。6、承认与建交的联系和区别P61答:联系: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建交是承认的结果。宣告建交后即开始建立外交关系。区别:承认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建交是双方行为,即使宣告承认也不一定要建交;承认不可撤销,外交关系却可以断绝,断交也不能取消承认的效果。11、领海国对领海的主权(P156)答:1)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有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
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管辖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不得进行开发利用。3)沿海国对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跃该国领海上空。4)沿海国享有海运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