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14、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15、条约的解释:条约当事方或其授权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有分歧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