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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再次签订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供应焦炭1000吨,货款为32万元,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016年3月10日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须按每日货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供货,根据双方结算本次实际货款为3159124元。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货款10万元,2016年3月25日支付货款6万元,下剩货款1559124元至今未付。
5、对于以上3、4项欠款,合计总额为177871834元。2016年3月25日向被告发送对账单,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欠货款余额177463074元。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14时35分回复邮件给原告,总欠款177463074元。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欠款总款截止被告最后一次回复邮件是明确的,且与双方买
f卖合同、交易明明、对账往来相符。被告应当承担确认的欠款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69070元原告主张违约金的依据:1、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欠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1月期间共计产生货款171871834元,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如不能按期付款,按余下货款的金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于2016年2月6日支付货款10万元,对下剩货款161871834元至今未付。原告自2016年5月31日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共计90天,违约金145684元161871834元000190天。2、2016年2月15日原告被告再次签订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供应焦炭1000吨,货款为32万元,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016年3月10日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须按每日货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供货,根据双方结算本次实际货款为3159124元。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货款10万元,2016年3月25日支付货款6万元,下剩货款1559124元至今未付。原告自2016年3月10日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共计150天,违约金233861559124元0001150天。以上合计169070元,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责任。三、原告与被告的签订的买卖合同、欠款协议、对账单邮件往来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出具的2016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欠款协议》、2016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被告于2016年3月25
f日回复给原告的对账单、以上证据以邮件方式送达并生效。为了证明双方邮件往来顺序和邮件发送时间,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至梁平区国信公证处对与被告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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