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5日下午14时35分回复邮件内容载明的2016年2月6日10万元,2016年2月16日10万元,2016年3月25日6万元金额与原告出具的建行收款凭证载明金额一致。被告与原告的邮件往来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六:公证书1份。附《工作记录》1份,截屏图片打印件41页,光盘一张。
证明目的:1、2016年7月27日原告至梁平区国信公证处对与
f被告以邮件方式签订合同、对账邮件往来内容进行公证。2、公证书工作记录证实了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
年3月25日期间邮件往来内容。3、工作记录第八、第九证实原告出具的证据二的邮件往来内容
的真实性。原告与被告以邮件方式签订焦炭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自被告盖章发送至原告邮箱时生效。
4、工作记录第十、第十一证实原告出具的证据三的邮件往来内容的真实性。原告与被告以邮件方式签订欠款协议,合同应当自被告盖章发送至原告邮箱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欠款协议付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5、工作记录第十二、十三证实原告出具的证据四邮件往来内容的真实性。原告与被告以邮件方式签订焦炭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自被告盖章发送至原告邮箱时生效。
6、工作记录第十四证实原告出具的证据五的邮件往来内容的真实性。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14时35分回复邮件给原告,总欠款177463074元。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
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结合本案证据法律规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货款177463074元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焦
炭买卖合同,双方合同、对账单均通邮件、传真方式生效。1、2015年12月23日原告以传真方式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经被
f告盖章回复确认被告提货焦炭78812吨,价格总计3168718034元,截止2015年11月20日支付货款为130万元,欠款为186871834元,之后被告支付部分欠款。
2、2016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大焦109375吨,单价320元,合同总金额为35万元。之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
3、2016年1月30日再次对账签订欠款协议,原告与被告以邮件方式签订《欠款协议》,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1月期间共计产生货款171871834元,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如不能按期付款,按余下货款的金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于2016年2月6日支付货款10万元,对下剩货款161871834元至今未付。
4、2016年2月15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