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证据目录
(原告重庆梁平伟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一:焦炭产品买卖合同1份,收据7张,石马山建设银行流水5页。对账单传3份,证明目的:1、2015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大焦3000吨,单价450元。合同约定传真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015年12月23日原告以传真方式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经被告盖章回复确认被告提货焦炭78812吨,价格总计3168718034元,截止2015年11月20日支付货款为130万元,欠款为186871834元。证据二:焦炭买卖合同邮件打印件6页。证明目的:2016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大焦109375吨,单价320元。合同约定传真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证据三、欠款协议邮件打印4张欠款协议传真件2张,收据存根1张,石马山建设银行流水1张证明目的: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欠款协议》,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1月期间共计产生货款171871834元,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如不能按期付款,按余下货款的金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被告于2016年2月6日支付货款10万元对于下剩货款161871834元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证据四:焦炭买卖合同邮件6页,焦炭买卖合同传真件1份。出
f库单26张,发货单26张。收据存根1张,石马山建设银行流水复印件(原件见证据三原件)2张。
证明目的:1、2016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大焦1000吨,单价320元。合同约定传真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供应98984吨。货款为3159124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16年3月25日支付货款6万元。对于下剩货款1559124元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日千分之一违约金。
证据五:对账单1份,对账回复邮件打印件1份。石马山建设银行流水复印件((原件见证据三原件))2张。
证明目的:1、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告发送对账单,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欠货款余额177463074元。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14时35分回复邮件给原告,总欠款177463074元。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原告与被告最后对账的欠款金额与原告的证据三、证据四两笔欠款总金额一致,证明双方确认金额与以前的欠款金额是相符的。
3、被告于2016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