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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方式签订合同、对账邮件往来内容进行公证。工作记录证实了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邮件往来内容。因此,原、被告以邮件达成的买卖协议、欠款协议、对账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77463074元经被告确认、双方无争议。同时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9070元。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予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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