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农银发1999113号199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1999081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各分行要根据各项外汇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明确区分外汇资金的属性和种类,并严格按照其属性与种类进行营运、核算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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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外汇资产总量的增加应建立在合理的外汇负债增长的基础上。除总量平衡外,要按照结构对称的原则,用外汇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制约外汇资金运用的期限长短。第七条系统内各级行应保证外汇资产的流动性。在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要按规定将外汇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第八条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应逐月进行现金流量的监测与分析,要对每月外汇业务经营成果、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等三方面所带来的现金流入、流出总量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考核净现金流入、流出量,以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