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农银发199959号1999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1999050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按照商业银行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开发专项贷款管理工作,总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则,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三部)。附: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贷款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贷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含治沙、山区综合开发)贷款和节水灌溉贷款。第三条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节水灌溉项目,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第四条开发贷款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银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非开发区内的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第六条林业贷款主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防治荒漠化工程规划》、《全国山区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重点用于林区、沙区以及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市)营造商品林;用于开发沙产业,发展沙区经济;用于山、水、林、田、路的综合开发治理以及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项目。第七条节水灌溉贷款主要用于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宜井地区节水型井灌区建设以及节水增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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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重点县以外的集中连片、效益好的节水及节供水相结合项目。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开发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规定的贷款使用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民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九条贷款条件:(一)贷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