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负责。第十七条培训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初训)和复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进行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依据国家、行业、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原煤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规定的内容进行。(三)原煤公司在岗员工的安全培训主要以复训和学习新法规、新技术、新规程和行业新规定为主。(四)非煤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省、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培训时间(一)井下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必须与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老员工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二)矿山地面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经
f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在岗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原煤公司高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30学时,(五)原煤公司中层及其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
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外,每年接受安全专业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九条师资配置严格按规定聘用、配备专(兼)职培训教师,严禁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任教。(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1981年2月20日颁发)的有关规定,按员工人数3~5‰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没有配备专职教师的单位,常年性岗位的兼职教师按05的系数折算为专职教师进行配备)。(二)矿区培训中心、直属单位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资质要求配置专职安全培训师资(非煤单位可不配专职教师),否则必须在近期内调离现岗位,其中:1三级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1)专兼职教师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专职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2)专兼职教师所学专业、教学能力、工作经历及身体条件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2四级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其中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1)专兼职教师全部为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专职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f(2)教师所学专业、教学能力、工作经历及身体条件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
(三)各培训中心可聘用本单位的各专业专家为兼职教师,充实教学力量。并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