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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保修等阶段的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并出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
f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
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跟换;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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