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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意见;2.核查施工图预算;3.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4.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5.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6.组织施工图纸会审;7.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8.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9.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10.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11.负责施工现场信息沟通和协调管理;12.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13.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4.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5.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6.参加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结算。(四)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状况和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第八条根据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一)公司开发建设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项目中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天然气、电力、公路、管道、道路、桥梁、地下管道、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
f(三)公司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住宅、商业、酒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四)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或援助、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公司新增类型的建设项目参照前三项的相关标准执行。上述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监理责任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施工阶段依据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阶段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等方面,对勘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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