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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住房的数量以及由此获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程度,这些是衡量公共住房管理人员职权及职责大小的主要指标。为有效制衡地方住房局的权力运作,一般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当地公共住房的开发规划、预算决算、建设修缮、工程监理、住房标准、租金数额等相关事项做出最后决定。
公共住房分配是一个牵涉到各方面利益,倍受公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以美国居民实际收入的中间线为衡量标准,由此划定低收入和极低收入群体的具体范围。通常,在美国居民实际收入中间线80以下者被确定为低收入群体,而50以下者则被确定为极低收入群体。每年,地方住房局会根据当地的公共财政预算状况,具体公布和调整上述人群的公共住房入住资格,同时对其实行“申报登记轮候制度”从而确保公平性。对已经入住公共住房的上述人群,地方住房局会对其报税收入情况进行定期审核,未通过相关审核者将会被勒令迁出直至强制搬迁。一般情况下,公共住房的实际租金不会高于当地住房市场租金的平均水平线,其支付方式大多是由公共住房入住者以实际收入的13作为强制性自缴租金,其余部分则由当地公共财政进行最后补助。
另外,出于有效控制成本开支和提高社会参与程度的现实考虑,“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及其下设的地方办事机构与地方住房局,一方面,积极鼓励和吸引私人机构不断介入美国公共住房领域,致力于与它们建立各个层面的战略性合作关系,尤其是在公共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养护、配套服务和金融支持等方面;另一方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寻求更多的公共住房入住者自觉加入“居民管理社团”等社区性组织,从而形成与入住者携手共同管理公共住房及其相关设施的良性格局,这一政策早在80年代末期就已经获得《住房与社区发展法案》的立法支持和财政保障并且成效显著。
三、“美国模式”公共住房制度带来的启示
从“美国模式”公共住房建设及其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注重联邦政府主导、突出地方政府实践的由上及下、合理分工、科学分权的建设管理思路始终贯穿其中。由于美国政府的积极介入和直接干预尤其是对法律法规、政策优惠、金融工具、市场手段等多种方式的重视和统筹运用,使美国既保持了公共住房的存量扩大、增量不减的良好势头,较好地维护着社会稳定和均衡分配的局面,又使得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市场主体、各大社会阶层被充分地调动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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