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利下岗,2002年8月范霞提出离婚。韩利和范霞的结婚住房是韩利和他父亲共同买的,但住房证上登记的是所有权人是韩利。韩利和范霞结婚前又把房子装修一新,韩利父亲出了10000元,范霞出了10000元左右。
离婚期间,范霞砸坏了韩利的电脑(价值8000元),还把屋里所有的东西拉走。【问题】
1、20000元的房屋装修费如何处理?2、范霞砸坏的电脑怎么办?3、对范霞拉走屋里东西的行为如何处置?
答:
1)房屋装修费应返还范霞所出的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所住房屋由于是韩利和他父亲婚前共同
购买,因此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仍应由韩利和其父亲共有。至于范霞结婚前出了1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
该部分资金也属范霞个人所有,因为用于房屋的增值,因此应返还给范霞(婚后双方共同使用,装修折旧
部分忽略不计)。
2)范霞砸坏的电脑因为是由于其过错所造成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坏,因此根据保护无过错一方利
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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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对范霞所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见书上第293页,未做要求)
7【案例】2001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奥运会世界冠军姚璐娜与朱晓峰离婚做出判决。法院指出,可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802580元。在具体分割时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
姚璐娜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作为运动员有可能进行伤病治疗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对于霍英东奖励的金牌一枚,广东健力宝集团奖励的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为让奥运冠军纪念和收藏,应归原告个人所有。
【问题】:1、奥运冠军的奖牌有没有丈夫的一半?2、新闻报道能不能作为证明一方财产状况的书证?3、一方应酬开销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应酬方可否少分财产?
本题用于讨论,可以有不同的观点。1)奖牌的性质个人认为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原则上应均分,但奖牌由于对原告有特殊意义和价值,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