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1997年全国司法考试题目)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法
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
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
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
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
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
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
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1995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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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
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