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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王丽因人身损害赔偿所得医疗费、收入损失赔偿也应属王丽个人所有。其中医疗费因系治疗所需,按照法律规定是个人财产。肇事单位赔偿王丽各类收入减少的部分,因为王丽在此前与肖雄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一切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一约定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部分赔偿款也应属王丽个人所有。至于肖雄在王丽住院期间陪护达2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夫妻间互相扶助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因此陪护王丽是肖雄作为王丽配偶应尽的义务。如肖雄因此受到损失的,且肇事单位赔偿中如包含护理费的,则该部分费用应由肖雄所有。
2)上述财产的分配应区分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而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应平均分配。其中双方婚后至夫妻财产约定前所取得的全部财产,除上述应认定为个人所有的部分外,原则上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
5【案例】范庭男与贾鹤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于1995年结了婚。婚后4
f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女孩。过了几年后范庭承包了一旅店当上了经理后因事务繁忙常不回家。后来在单位与女秘书祝春通奸
被贾鹤发现夫妻关系紧张。范庭遂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是由其父母包办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贾鹤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
范庭看了婚姻法,认为离婚原因中由于与人同居就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干脆不在回家住,在旅店里公开与女秘书居住,甚至带女秘书来家鬼混以达到羞辱、逼迫贾鹤的目的。贾鹤知道范庭的目的,还是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不能便宜了范庭。范某从2002年5月后就没再回过家也不向贾鹤和女儿交生活费。贾鹤靠自己的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的生活还向亲戚借钱给孩子交学琴、学外语等费。2002年8月,范庭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鹤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可以和好坚决不离。
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1998年从范庭单位购买的集资住房,交购房宽8000元,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空调等在分居时范庭因生意赔3万元,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外债共计5万余,贾鹤为生活所欠债5000元。
【问题】1本案中法院准否范某和贾某离婚为什么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4贾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得到怎样的法律救助?
(本题课堂已做过讨论)
6【案例】韩利与范霞与1998年结婚,生有一个女孩,现已1岁。由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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