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学说。本文对不同的代表学说比较,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还是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均无争议,我国民法学者也无一不赞成其为构成要件。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判定(一)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法国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德国人的法律思维有不可遏制的吸引力。”德国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因果关系在德国的认定学说包括:1条件说作为大陆法系研究因果关系最古老的理论。该学说基本上是从较古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演变过来的:凡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依据该学说,许多原因造成一后果,该众多原因分析价值是同样的。2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是建立在条件说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各种原因就引发损害后
f果的可能性区分所有与损害后果有关的原因:如果原因和后果之间完全没有可能性,则加害人无赔偿责任。它的目的在于排除加害人因某些极其特殊的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但这并不取决于是否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推定加害人具有责任。
3法规目的说该学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4危险范围说该理论的目的在于区分可归责于加害者行为的损害后果和受害人的自我生活风险。具体而言,加害人就一般的生活风险中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法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国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着眼于经验考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更没有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定义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表述,法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传统民法对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采用条件相当说和适当因果关系说。它避免采取过于宽松的因果关系或过于特别的因果关系却喜欢采用作为严厉的具有道德性的因果关系。(三)日本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在二战前后有很大的差异。二战前,几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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