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二战后,日本的民法界开始全面检讨因果关系理论。
在日本,作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存在盖然性说、间接反证法、经验法则、疫学因果关系论、比例认定说;作为限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义务射程说、危险性关联说、责任分割理论说。(四)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判定
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由条件说及相当性构成,适用时分两个阶段:一是审查条件上的因果,二是认定条件的相当性。
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权利受害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可采用butfor的认定检验方式,在台湾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而相当因果关系是以条件的相当性来合理界定侵权责任的范围,相当性以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判断标准。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
英美侵权法明确围绕着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同时结合对介入因素的考察来完成因果关系的责任主体确认和责任范围确定的功能。从考察方法上看,英美法明确区分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因果关系。(一)英国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英国分两个阶段来分析因果关系问题。第一个阶段被称为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原因或非此无彼的原因。它本质上是被告的过错是否构成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在第二个阶段,法院需要对行为
f和损失之间的联系是否充分做出判断,这一阶段法官要决定法律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除了一些判断标注外,法官也得对公平和法律政策进行考量。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补充法律漏洞,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相关的法律政策等因素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使得判断标准带有主观性。(二)美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美国侵权法同样采取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两分模式,划清了原告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与法庭确定加害人是否应法律上的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使得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考虑是否达到法律上的要求。
美国侵权法理论通常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看成是“近因”。近因理论将一个普通的因果认识转化为一个完整的法学命题。美国学者提出了相当说、预见力说、危险说、直接结果说等理论。
参考文献:[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朱岩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j]法学家,2004[3]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j]外国法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