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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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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应当以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或中国科学院名义行文。
(三)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向中国科学院请示和报告工作,应当以单位或单位党委(党组)名义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六)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七)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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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者撤销。(三)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
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中国科学院院机关各部门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
正式行文。中国科学院院机关各部门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向中国科学院
院属各单位行文,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可采用函的形式。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向地方政府行文一般应以函的形式,
特殊情况可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
可以联合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二十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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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中国科学院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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