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三)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四)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第六十条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一)拟收购资产的内容;(二)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三)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还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第六十一条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内容。
第九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六十二条披露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第六十三条列表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若募集资金的运用和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效益,应进行说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表投资项目承诺投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完工时间实际投资与承诺投资的差异额
预计完工时完工程投资额投资额间度
备注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作出承诺并披露的,列表披露投资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披露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表
投资项目
发行人承诺效益
项目实际效益
差异额
主要原因
f第六十五条发行人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的,应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并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发行人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第六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第十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六十七条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第六十八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第六十九条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