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06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收购人介绍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第四节收购方式第五节资金来源第六节后续计划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十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第二条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第三条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f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披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八条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