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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第(一)、(三)、(四)项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济类型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许可证书。企业凭换领的许可证书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许可证书,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
f水路行政执法
(一)船舶代理业务,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承揽货源或者客源(含旅游客源);2安排和联系货物配积载、船舶装卸或者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业所需拖轮、浮吊等;3办理旅客中转、货物中转或者储存;4代售客票或者签订运输合同,缮制运输单证、票据;5结算、交付票款或者运杂费;6通报船期和货物到港情况,办理承运验收、货物交付手续;7联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他用品供应;8协助处理属于承运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9办理承运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是指接受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联系船舶,确定舱位,签订运输合同,代订客票;2联系货物装卸、储存或者驳运,签订装卸合同;3办理货物提取、交付手续;4结算、交纳运费票款和港口费;5办理货物运输、作业所需证明;6协助处理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7办理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第二十一条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与委托方应当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并认真履行。由于一方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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