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f水路行政执法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草案;(四)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资信证明;(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九)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第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书。第十五条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书;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第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四)原许可证书;(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当报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