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许可证书和有关货运业务单证。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人和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八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统计报表与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第四章
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f水路行政执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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