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是通过第三者证明的流转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为权益纠纷埋下祸根。刘晓霞、周军也认为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不少农户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进行调节16。
此外段方艾还指出目前土地流转后“非粮化”趋势已经显现出来一旦这些趋势不能很好的控制将会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并且将制约我国土地流转的进程和成效17。
但是也有一些比较乐观的学者认为土地流转已经呈现出了一些好的特点,如黄延信等通过对浙江、黑龙江等地的调查发现土地流转速度有所加快、流转类型丰富多样、流转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形成流转价格、流转的组织化水平有所提高、主产区流转后仍以种粮为主、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等现状18,这也说明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正在逐步的走向正规化和市场化。
f三、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目前土地流转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虚化、耕地流失严重、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实践相脱节、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王燕妮指出我国法律制度确立了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而这条规定看似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划分的十分清楚但实质上这些主体是虚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上掌握在乡镇各级政府手中作为“农民集体”组成部分的农民事实上被割断了与土地所有权的内在联系拥有的只是使用权19。王俊通过调查发现,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土地受让人将耕地转为林果地、水塘等非耕农用地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一些地方的土地股份合作企业也突破严格的农地用途管制,将集中起来的农业生产土地转向二、三产业,甚至从事商品房开发。这些行为都导致了耕地资源的严重流失20。还有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实际流转中存在很多问题缺少法律依据,有些问题虽然有法可依,但存在严重的显示与法律脱节问题,比如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补给问题。《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可以将下列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承包给新增人,由于通过依法开垦的方式增加土地以及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情况都很少发生,因此要解决人地矛盾问题最可行的方法只能是机动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村整个管理体系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