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不变的政策导向,又没有考虑农民的稳定就业和收入的增长,同时剥夺了农民可以世代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成员受益权8。而肖轶等对重庆市九
f龙坡区的“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分析后认为该模式既解决了农民脱离土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还使农民在农地流转中得到较高的增值收益,所以应该提倡9。
针对某一地区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学者们也多有研究。从全国来看,当前比较典型的经营形式创新有六种:种植大户、龙头企业直接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集体统一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对于这些经营形式,学者们也都见仁见智,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认为合作社主导土地流转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魏沙平蒋孝亮田永中通过对重庆市北碚区三个村农民自主性大地村、政府主导型素心村、业主主导型双塘村的经营形式对比研究发现只要适宜当地条件、满足项目发展需要、能够促进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就可以大胆实践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创造条件10。南伟强、敖美玲指出,因为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对一地的经济水平、基本制度建设、政府政策制定、居民意识等都有特定的要求。所以,一个地区要选择一种土地流转模式,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二、土地流转的特点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农户愿意流转土地的较少、兼业经营者居多、土地流转规模和流转率偏低、东中西部流转水平差异较大、流转效益不高、流转形式单一、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期限短等特点。赵丙奇、贾日斗认为农民传统的农耕思想以及对对国家政策的不了解造成了农民不愿意完全的放弃土地11。即使土地流转比较多的地方也主要是以转包、出租两种方式为主占据了
f流转总面积的一半以上而且土地流转期限短两年以下的占8012。另外叶剑平等2006基于对17省的土地调查得出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目前处于初级阶段发育并不完善并且具有显著的区域差异性13。
相关调查表明截至2008年底,浙江、湖南、宁夏的土地流转面积分别为364万hm2、8197万hm2和656万亩,各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76、800和5914。张照新实证研究发现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土地转让严重不规范15。
如在湖北农村地区土地流转中76的农户只凭口头协议只有135的农户签订合同还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