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社模式,浙江、河南、宁夏、广东盛行土地银行、土地信托模式等等。关于对各种土地流转形式的评价,学者们各持己见。其中,对“反租倒包”和“股田制”争议最大,赞同“反租倒包”的如王颜齐认为,“反租倒包”模式下由于有行政力量介入农业经营大户或农业企业容易租赁到集中连片的农地并可得到较稳定的使用权从而有利于农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3。相反张正河提出“反租倒包”在我国并不具有普适性其实施前提是在农业领域必须存在较为稳定的利润空间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分配农户必须有稳定的非农收入以避免倒包企业农地经营失败对反租农民造成毁灭性打击4。还有反对者认为反租倒包操作过程缺乏监督,易导致耕地占用管理失控,农户的收益难以得到保障,最终引发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与矛盾1。
f反对“股田制”的如高安峰认为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资本主导下的“股田制”的推广不仅不利于推进农田基本设施建设相反农业公司会在竞争中挤垮个体小农使大量农民破产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还有不少反对者认为股田制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一旦经过股权转让,则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生冲突;其次,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则可能用于偿还债务,农民面临失地风险等5。还有人认为土地入股的主要弊病是农民所拥有的股权只是“虚股”,不能转让、继承、抵押,属于残缺产权,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人去股消,没有退出权。而刘永荣却坚持认为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土地制度未来改革的一个方向和趋势应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定《农业企业法》来解决“股田制”当下的困境6。谷树忠也认为入股和股田是比较高端的流转形式7,未来高端的流转形式将成为土地流转的主流。
另外,针对“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换保障”模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对浙江嘉兴的一项调研指出“宅基地换房”存在着农民宅基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其实质是低成本占用农民宅基地。“土地换保障”保障水平偏低,资金有安全风险,政府将本该由被征地农民直接以货币形式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强制性地作为社会保障费予以缴纳,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自由安排自己财产的权利,所以目前暂不能提倡。徐元明、刘远甚至认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的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他们认为土地换社保的做法是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的产物,它既违背了中央土地承包经营权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