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
f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李宇法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宇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器具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病历复印费,本院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予以核实认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本院结合鉴定意见,按每天3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就诊需要酌情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未聘请护工期间本院酌情按照每天120元的标准予以认定。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可以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本院依据发票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家属住宿交通餐饮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
f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童克平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医疗费)、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十一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二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