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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4民初4997号
原告童克平,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丽,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宇法,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玮,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克平与被告李宇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丽,被告李宇法,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克平诉称:2016年9月16日17时左右,在昌平区G6东辅线辛庄桥北加油站出口处,被告李宇法驾驶小客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
f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宇法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紧急救治,并于当日住院治疗,后因手术需要转院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8天。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本次事故对原告的经济、精神等均造成了很大损失。经查,被告李宇法驾驶的车辆为其本人所有,并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126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810元、误工费4147540元、残疾赔偿金1718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97元、鉴定费437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家属住宿交通餐饮费3000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宇法辩称:原告按照北京的标准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我承受不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李宇法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已经对原告的摩托车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类全部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进行了赔付,并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已经赔付了7969元;对
f于原告主张的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的损失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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