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童克平各项经济损失九万二千零三十一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宇法赔偿原告童克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三万三千五百三十三元九角三分。
四、驳回原告童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六十四元,由原告童克平负担七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宇法负担三千九百九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f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赵娟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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