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妥航班航次并及时通知甲方已订妥的航班航次信息及出运航班信息和运单号等;货物出运后,乙方应将有关证明文件等及时返还给甲方。(十一)从货物交给乙方到货物交给船公司的地面代理期间,如果由于船公司相关部门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应由船公司相关部门承担
f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若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十二)货物交给船公司代理后,如果由于代理或者船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应由代理或者船公司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十三)在船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灭失或延迟,乙方将接受甲方的书面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向船索赔。但甲方应首先按时支付乙方的运费及相关杂费用。(十四)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弃货的,甲方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仓储费、提存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十五)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或违约,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并在不可抗力影响停止后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继续履行未尽的义务。(十六)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双方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地区)、到达国(地区)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运费及杂费标准乙方会不定期将各船公司上海站出运至世界各港的优惠价格(结算价)提供给甲方。针对每一票货物甲乙双方需要书面确认运价和杂费。
第四条财务结算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支付给乙方货物的运费及相关
杂费。
(二)乙方于每月__日前将前月账单汇总后传真甲方。甲方如有异议,
应于___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视同甲方已认可
乙方开具的帐单。
(三)甲方应在每月日前结清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
(四)乙方给予甲方
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达到上述信用额度
f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达到信用额度的那一票货物离开上海的日期为准)将相应的款项汇到乙方指定的帐号,汇款单应在汇款当天传真给乙方。(五)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支付有关款项,乙方将每天按拖欠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利停止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事项或留置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有关款项后才予以恢复,由此所产生的仓储保管费、货物的风险及相应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六)甲方最迟应在自上述约定的付款之日起二十五天内履行债务,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扣押甲方的出货单证,待甲方相关款项付清后,乙方应将甲方出货单证返还
第五条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