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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地址:电话:财务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始发的国际海运货物国际运输业务及进出口报关
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乙方订舱,订舱单上必须注明货物的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及经双方确认的费用并请加盖公司公章业务专用章。(二)甲方应负责提供准确无误、真实的与所运货物相符的加盖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包括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等要素);该委托书作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如果委托书与本协议出现矛盾,委托书的效力将优于本协议
f甲方还应根据所运货物的贸易性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齐全的出口报关文件并及时将其送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出口报关。(三)甲方每次应按照预定的货物交送方式、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乙方。对于化工产品及其它特殊货物,根据国际货物的运输要求。甲方在交送货物以前应向乙方明确相应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及运输要求并提交相应的书面依据或材料。(四)在货物交接中如发现货物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五)甲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相关损失,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甲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提供所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或违反货物运输相关法规致使乙方遭受处罚或造成运输工具损坏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六)甲方保证交运的货物不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及船舶公司规定不能接收的海运物品。具体事宜请参照船舶公司的有关条例。(七)甲方在货物出运过程中如要求更改运单上显示的任何项目,需在船到达目的港前十小时前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如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提取,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八)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工作。若因为甲方过失或延误,造成货物损失或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应尽职责,由甲方单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对此不予负责。(九)乙方有责任及时向甲方提供上海出运至世界各海港的优惠价格。(十)乙方负责代甲方办理货物交运手续,包括定舱、制单、报关、报检、装板、装箱交接等整套手续,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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