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监控。
综上所述,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确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但无法确认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或者全部由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本案
f中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佐证的证据不是彼此矛盾,就是存在瑕疵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同时根据有主客观的原则,在证人与被告人陈述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加之证人证言也相互有矛盾,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从低认定盗窃的长度(确定盗窃价值)。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有悔过表现。
1、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该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在最后的供述中与初次供述有所出入,但不影响对犯罪基本事实的认定。况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其本身对部分事实的辩解也是其应有的权利。更可以看出被告人悔过态度是诚恳的。
同时说明被告人确实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对所犯罪行并没有逃避,主动承担。而且被告人自己对将要承担严重后果也体现一种赎罪的心态。
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f根据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是交友不慎使其陷入其中;二是出于一时贪念。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希望被告人以此为戒,做任何事情都不要盲从,学会自我反思。希望法庭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自身家庭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辩护人:王福平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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