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独立法人单位。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管
理,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第二章第六条基本条件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监督工程专业要求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不低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5;(二)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三)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承担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的监督站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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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
执法水平,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市(州)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或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工程师职称,或高级工程师职称;2、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历;3、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5、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工r